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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劳人薪〔198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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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补贴,其离休、退休待遇,可按国家的现行规定,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十二、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改革问题(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对中小学教师先采取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办法。即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入中小学教师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其中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标准工资额六类工资区低于112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为122元)的人员,套级后增加工资又不足一个新级差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也可以高套一级,并发给工龄津贴和教龄津贴。中、小学教师的职务名称系列,以及各种职务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二)教育部门和事业单位办的普通中小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实行新工资制度的时间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开始。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办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单位实行新工资制度的时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开始。(三)企业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的工资改革,应随同本企业的工资改革进行。(四)教龄津贴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和幼儿教师。十三、组织领导问题(一)这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改革工作,不论中央各部门所属单位和地方所属单位,除有特殊情况的个别部门(如铁路系统)以外,都由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执行中的具体政策问题,一律按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中央所属单位的增资指标统一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二)中央、国务院各直属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改革工作,由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负责,采取分口管理的办法实施。十四、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改革方案》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若干补充规定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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