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特岗人员,享受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8%,则其保留津贴等于本人套改前的职务工资乘以48/52(提高后的工资构成比例)与40/60(提高前的工资构成比例)之差。Р37.此次套改后,根据国发[2006]22号、国人部发[2006]56号和中纪发[2006]25号文件的规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特殊岗位津贴一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发放办法执行,对属于工资统发范围的单位,特殊岗位津贴一律在工资统发项目中列支发放。Р38.在此次套改后,原按国家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人员,在国家未明确新的计发办法前,其特殊教育津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5%计发。今后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地方和部门自行提高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一律停止执行。Р39.2006年6月30日前退出现役的部队志愿兵(士官)、义务兵,根据国办发[1987]17号文的规定,在部队获得二等功以上的,可在套改后的工资基础上适当高定。其中,现在机关工人岗位的,高定一档岗位工资;现在事业单位工人岗位的,高定1级薪级工资。2006年7月1日后符合上述条件退出现役的部队士官、义务兵,在首次确定工资时,也可以比照上述办法执行。Р40.按国务院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享受浮动工资的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在此次工资套改时,按以下办法处理:Р(1)在农林第一线享受浮动工资满八年及其以上,现仍在农林第一线工作,其浮动工资已转为固定工资的人员,可以在其套改的薪级工资基础上高套1级。Р(2)现在农林第一线已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可以在按规定套改的薪级工资基础上浮动1级薪级工资。在其享受浮动工资满八年后予以固定。Р(3)按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105号文享受浮动工资的基层气象台站工作的科技人员,按人薪函[1992]7号文规定已享受浮动工资的野外地质勘探工作人员,也可参照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的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