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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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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其"任职年限"按"5年以下" 的杠子执行。 6、这次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或 1985 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原标准工资额划杠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不涉及本人职务认定问题。九、其他问题(一)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在套改新工资标准时,不与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挂钩。有行政职务的,按现任行政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只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而无行政职务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并参考原工资水平,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二)1975 年8月1日以来转业到机关的军队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现任职务低于原部队职务的(不含受降职、降级处分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照规定的对应关系,以原部队职务(含技术等级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对应地方的相应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享受原部队职务相应待遇的时间,可与原部队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此规定不涉及其实际职务的认定问题。(三)劳动合同制工人,执行新工资制度后,凡享受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与本单位固定工人相同的,不再享受 17% 的工资性补贴。(四)"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中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系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五大"毕业生; "在高等学校学习时间", 系指按国家规定学制学习的时间,学制不明确的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按四年制和二年制确定。(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人员月增资(含奖金)不足 35元的,可按 35 元增加,其超过按规定套改的增资部分,暂不进入工资标准,随工资按月发放。(六)1993 年10月1日至本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上报前牺牲、病故人员, 其工资制度改革增加的工资补发至牺牲、病故之月。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的报批程序另行下达十一、本处理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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