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人员,其"任职年限"按"5年以下" 的杠子执行。 6、这次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或 1985 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原标准工资额划杠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不涉及本人职务认定问题。九、其他问题(一)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在套改新工资标准时,不与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挂钩。有行政职务的,按现任行政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只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而无行政职务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并参考原工资水平,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二)1975 年8月1日以来转业到机关的军队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现任职务低于原部队职务的(不含受降职、降级处分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照规定的对应关系,以原部队职务(含技术等级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对应地方的相应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享受原部队职务相应待遇的时间,可与原部队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此规定不涉及其实际职务的认定问题。(三)劳动合同制工人,执行新工资制度后,凡享受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与本单位固定工人相同的,不再享受 17% 的工资性补贴。(四)"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中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系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五大"毕业生; "在高等学校学习时间", 系指按国家规定学制学习的时间,学制不明确的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按四年制和二年制确定。(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人员月增资(含奖金)不足 35元的,可按 35 元增加,其超过按规定套改的增资部分,暂不进入工资标准,随工资按月发放。(六)1993 年10月1日至本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上报前牺牲、病故人员, 其工资制度改革增加的工资补发至牺牲、病故之月。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的报批程序另行下达十一、本处理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