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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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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其所任职务(技术等级)套改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六)实施公务员法后,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七)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任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八)在工资套改时,己经按劳人薪[1986]100号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其中,原固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固定晋升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九)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单位的人员,需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八、经费来源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九、组织实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市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省直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公务员登记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工资套改方案,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中,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经省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中央驻鲁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地方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可比照省直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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