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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四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四)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羁押等行政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仍为公务员的,在按新任职务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 6—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已降至本职务最低级别无级别可降的, 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一个工资档次。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安排在工勤岗位的人员,在套改岗位工资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四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受行政刑事处罚仍拿生活费的人员,按原生活费标准发放,待处罚解除后,按有关文件重新确定。七、执行时间新工资制度从 2006 年7月1日起执行。八、审批程序全区机关(含中央驻宁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审批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完成,各市县与人事厅签订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责任书,人事厅根据各市县上报的人员数据进行工资套改工作, 公务员登记工作完成后下达增资批复。九、组织领导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由自治区统一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持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我区工资制度改革的平稳进行。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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