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第十八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作记实、定期小结;(二)群众评议;(三)主管领导评价;(四)公示考核情况;(五)反馈考核情况。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由主管领导在听取公务员本人述职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得分情况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条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二)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群众民主评议;(三)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内公示5个工作日;(五)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或者谈话的形式反馈被考核公务员,并由被考核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七)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存在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的公务员考核情况汇总报送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备案材料包括公务员考核工作总结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审核备案工作于次年2月底前结束,逾期不报送备案的,视情况扣减下一年度优秀等次比例的1%-2%。未经审核备案的考核结果,不得兑现相关待遇。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