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五、等次确定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一)优秀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原则上每季度评选优秀临聘人员不超过30%,超过30%由考核领导小组确定,临聘人员超6人的科室,不高于二个名额,临聘人员少于3人的科室,一年只有两个季度可以评选优秀。(二)称职得分在75-90分(含75分,不含90分)为称职。(三)基本称职得分在60-75分(含60分,不含75分)为基本称职。(四)不称职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称职。六、结果运用1.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2.季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进行诫免谈话,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3.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位居考核名次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位居最后一名的,解除聘用合同。4.一年内季度绩效考核2次及以上不称职或3次及以上基本称职的,当年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并解除劳动合同。七、考核程序(一)季度绩效考核1.加(扣)分项目在下一季度首月的10日前向街道考核办申报,并提供相关依据。由街道考核办将各类考核结果汇总,形成考核结果的初步方案。2.将初步方案报街道考核领导小组初审,然后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三天。(二)年度考核1.年底由街道考核办组织年度民主测评,并由临聘人员申报加(扣)分项目,提供相关依据。街道考核办初审后,形成考核结果的初步方案。2.初步结果提交街道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后,进行公示三天。3.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最终考核结果。八、相关规定(一)在季度绩效考核过程中,被考核人在考核周期内调整岗位的,按该考核期内工作时间较长的岗位进行考核。(二)考核期中入职人员,按实际服务月数(在15日前入职的,按一月计算;在15日后入职的,按半月计算)计算。(三)新聘人员试用期内不参加绩效考核。九、本考核办法由街道考核办负责解释,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