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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大厅考核办法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每次扣10分。Р第二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查证属实的,可以加分:Р(一)为群众排忧解难,热情服务,特事特办,事例典型的,经区行政审批中心确认后加3分;Р(二)受到当事人的书面感谢或表扬的,每次加2分;Р(三)受新闻媒体或有关部门表扬的按一件事不重复加分的Р原则,每人加3分;Р(四)窗口单位获“流动红旗”一次,年度考核时,该窗口单位工作人员每人加2分。Р第二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资Р格:Р(一)窗口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Р(二)在22个工作日内,被群众连续两次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Р(三)年超期办件3件以上或同一行政审批事项超过3天以上的;Р(四)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受理规定的。Р第二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原单位,并通报本单位和有关上级部门:Р(一)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Р(二)经常迟到早退,经提醒、教育仍然不改的;Р(三)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Р(四)一年内3次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受理或者办理行政许可规定的。Р第五章奖惩Р第二十七条(一)对每月小结考评中获得流动红旗的窗口,Р该窗口所有工作人员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物质奖励和通报表扬;Р(二)年度考评被评为优秀窗口或优秀窗口工作人员的,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将给予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并通报所在单位Р和有关部门。Р第二十八条  受到群众书面表扬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经Р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查实后给予通报表扬。Р第二十九条对年终考核不合格的窗口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将通报批评,对年终考核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审批服务中心将予通报并同本单位协商辞退。Р第三十条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向政务大厅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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