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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实施规则(试行)》草案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82KB

文档介绍
/T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有关初次认证的所有信息,且所有不符合已关闭。5.4.2认证决定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示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5.4.3对认证决定的申诉申请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认证监管部门投诉。5.5监督审核5.5.1监督审核频次和覆盖产品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GMP体系覆盖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特点,合理确定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获证组织与GMP有关要求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监督审核的最长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审核应在生产期进行,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到GMP覆盖下的产品的生产活动。每次监督审核应覆盖认证范围中的所有场所,并尽可能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由于产品生产的季节性等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必须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5.5.2监督审核应满足GB/T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中对监督活动的要求。5.5.3监督审核内容监督审核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获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GMP的保持和变化情况;(2)重要原、辅料供方及委托加工的变化情况;(3)产品安全性情况;(4)顾客投诉,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及处理;(5)涉及变更的认证范围;(6)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7)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政府监管部门抽查的结果;(8)证书的使用。5.5.4认证机构应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按相关标准对认证覆盖范围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以验证食品生产经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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