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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57KB

文档介绍
部辞职申请审批表》。Р4.讨论决定。合作银行党委研究决定准予辞职。Р第十三条合作银行中层领导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诫免:Р(一)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工作业绩平平,工作不求上进或处于后进状态的;Р(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合作银行领导干部团结和正常工作的;Р(三)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党员干部的形象和损人利已行为的;Р(四)违反合作银行财务管理办法情节较轻的;Р(五)违反信贷操作程序违规发放贷款的;Р(六)在廉洁自律问题上要求不严,有轻微违纪的。Р第十四条合作银行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Р(一)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作认真处理,不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的;Р(二)对有规章制度不认真传达贯彻组织实施,未造成严重差错事故的;Р(三)本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Р(四)不如实反映经营成果,搞弄虚作假的;Р(五)违反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事件没有及时报告的;Р(六)违反贷款管理办法的。Р第十五条辞职(解聘)诫免、通报,由合作银行总行组织实施。Р第十六条合作银行中层领导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8周岁,原则上应退下来。Р第十七条退下来的中层领导干部经离任审计后无严重问题,其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Р从合作银行中层领导干部职务上退下来的,其担任合作银行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包括支行职务)满10年及以上的,保留原待遇3年;10年以下的保留原待遇2年。保留原待遇主要是指任职时的车贴、通讯补贴、住房公积金及系数。Р在任职期内由于违规违纪被责令辞职、引咎辞职或在离任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不得享受以上待遇。Р第十八条合作银行中层领导干部实行易地交流制,合作银行中层领导干部在一地(处)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解聘或延长聘用期。Р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Р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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