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Р3、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Р4、责令辞职,是指人事部门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Р第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Р第十八条、实行干部职务能升能降,薪随岗变的制度。任职人员按照岗位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Р第五章纪律和监督Р第十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Р1、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凡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不合格的不上会,上会表决不过半的不任用。Р2、不准以圈阅、个别碰头、临时动议代替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Р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整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Р4、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Р5、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内部聘(任)用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Р第二十条、任职干部不得拒绝执行组织派人、调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Р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考察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Р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