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由区征地办公室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第二十二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并且确有统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由区征地办公室与安置对象签订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住房合同。住房安置方应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安置房建设地点供安置户选择。统建房建成后,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以土地征收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向区征地办公室优惠购买安置房。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但拟征地通告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货币安置标准补偿给被安置人。第二十三条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一个自然间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30平方米/人)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农村房屋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30平方米/人)以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应经镇(街道)、村、社共同调查核实后在当地合作社进行公示。公示的结果作为住房安置方审核对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进行住房安置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