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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17〕31号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取消住院起付线。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0%以上;一般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享受惠民医院减免优惠后,医保基金再按上述住院报销比例支付,减免和报销之和不得低于8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0%以上,且不设置限额。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参保居民,其医疗费补偿按精准扶贫相关政策执行。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执行省市统一规定。第二十四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其他不应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二十五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协议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第二十七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与本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协议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支付和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保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医保内部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建账,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等信息,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的检查和审核。第二十九条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应坚持总额预算、过程管理、超支分担、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管理。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打包付费,逐步建立复合型结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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