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差额建筑面积。第二十三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以下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过渡费、固定设施移装费及其它设施附着物补偿费。(一)搬迁费:拆迁后直接搬入安置房的,补偿搬迁费800元。拆迁过程中需要过渡安置的,再增加补偿搬迁费1000元。(二)过渡费一般按核定未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结算。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凡自公告动迁之日起2个月内搬迁让房的可享受不同时间段的奖励费,超过2个月搬迁的一律不得享受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户2万元。奖励时间段划分及不同奖励时间段的奖励金额由拆迁人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公告动迁之日的起算以拆迁人“告住户书”中明确的动迁日期为准。第二十五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对其房屋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1.5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为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无房屋权属证书但有合法建房手续的,由拆迁人对其房屋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1.3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的,再增加土地补偿,土地补偿由土地使用权流转出让金扣除使用年限后按115%给予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3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含搬迁费和停业损失)。第二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搬迁费用应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第二十七条因拆迁造成企业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不含装潢和附着物补偿)的10%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第二十八条被拆迁的房屋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