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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09〕58号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十四条对获得国家资助的重点引智(培训)项目和市级支柱产业引智项目,市财政予以1:1经费配套,支持引进境外高层次专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办理重大医疗疾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引进到企业的人才可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有别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相应商业险种组合的人才保险;人才组合保险可办理异地转移或退保。第三十六条引进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由卫生部门发放专门医疗保健证,享受医疗保健特殊待遇: (一)第八条第一、二类人才,由用人单位参照省部级干部的医疗待遇,对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给予全额报销;市财政每年安排经费用于体检和疗养; (二)第八条第三、四类人才,由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健康检查和疗养1次。第三十七条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主城区以外的,户口可保留在主城区;柔性引进人才可申领《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第三十八条引进人才提出申请解决其随调配偶、子女就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用人单位妥善安置。第三十九条引进人才未成年子女需要在我市入学的,由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学校入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第四十条对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人才,可享受出国探亲假。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同时,要注重发挥现有高层次人才的作用。本规定的优惠政策除第十条安家补助费政策外,所有政策现有人才与引进人才一同享受。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改按本规定执行。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年05月11日实施日期:2009年05月1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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