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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府发〔2012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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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能提供未享有国家福利房、住房安置费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关合法证明及村组和乡(镇)出具的原籍证明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以及其它征地范围内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拆除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按照附件标准予以补偿;终结产权不再给予住房安置。Р第二十二条拆迁共有所有权房屋,按照均摊面积核定每个共有人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面积及宅基地占用面积。Р第二十三条被安置人员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原住宅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用途进行拆迁安置。Р第二十四条搬家费和搬迁奖励。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户搬家,搬家费为每户500元;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拆迁户,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含)以下的奖励。Р第二十五条过渡费。享受农村集体组织分配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且应安置的成员,确需进行过渡安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过渡费。实行划地自建安置的,包干给予每人300元的过渡费。Р第五章法律责任Р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Р第二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Р第二十九条 2012年5月15日前已实施的征收集体土地仍按《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大邑府发〔2009〕149号)规定进行补偿安置。Р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大邑府发〔2009〕149号)同时废止。Р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Р附件Р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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