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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办发200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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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津贴补贴的平均水平确定,省直和市(州、地)直所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参照省直和市(州,地)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平均水平确定。(二)省直所属义务教育学校在贵阳市(不含三县一市)以外、市(州、地)直所属义务教育学校在市(州、地)所在地以外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参照当地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确定。三、有关人员的待遇问题(一)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所聘岗位等级(职务)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未明确岗位等级(职务)的人员,岗位津贴按在职人员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二)新聘用人员在见习期内,岗位津贴按在职人员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费待遇对应的岗位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四)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执行绩效工资标准,退休后,从执行退休费的当月起按相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退职人员,参照当地机关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后退职人员生活补贴的标准给予退职人员生活补贴。四、病事假期间的待遇问题(一)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二)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王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三)在职人员连续事假—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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