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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府办发〔20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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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二十六条市直党政机关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一级预算单位应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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