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 二十八) 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 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 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十九) 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 20% 以上) 、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五、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三十) 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 2004 〕 7 号)和本意见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 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 无论有无谋取私利, 一律以违纪论处, 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 2004 〕 25 号)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三十一) 各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 2004 〕 7 号)和本意见各项规定。违者, 无论有无谋取私利, 一律以违规论处,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四川建设网”和“四川招标投标监督网”上曝光。 1—3 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