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2 关节功能障碍包括关节强直、瘢痕挛缩无法治疗。 3 脊髓疾病包括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碍等造成运动功能障碍按相关学科标准鉴定。眼 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一眼有或无光感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20°或半径≤10° 以下。 二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0°或半径≤10° 以下。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一眼无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确切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3。 二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15° 以下。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4-0.6。 二一眼矫正视力≤0.2,另一眼矫正视力0.3-0.5。 三双眼矫正视力≤0.3。 四第5对脑神经眼支或第3对或第4对或第6对脑神经麻痹如神内科、神外科、耳鼻咽喉科及其它相关原因引起,应结合鉴定。 说明: 1.白内障根据手术后的矫正视力程度鉴定一般术后3个月以上可以鉴定。 2.无晶状体者根据手术后矫正视力程度鉴定一般术后3个月以上可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