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审批。第九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日常管理由系(部)统一进行,教务处负责代表学校与实践基地组织和实施有关的协议内容,定期与实践基地负责人联系、沟通,维持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适时邀请实践基地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到学校为学生举办讲座或商议其它相关事宜。第十条教务处负责与幼儿园(企业)的联络和人员来往工作,向合作幼儿园的教师提供专业发展的指导和培训,开放必要的教育资源等。校外实践期间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为了保证校外实践教学的实际效果,并能够为基地单位做出贡献,指导教师要根据基地单位的要求有选择地安排学生,并对学生进行指导与管理。第十一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是一项创新性工作,也是一项需要较大投入的工作,学校和系(部)要积极鼓励教师参与基地建设工作,并将根据工作情况计算相关人员的工作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第十二条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不定期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或给与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系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第十三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经费与管理(一)学校每年拨专项经费用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实训指导书;师资建设;基地建设研讨会;挂牌等。(二)教学实践工作领导组负责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规划、选点、组织和管理。(三)教务处负责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检查、考核、评估和批准相关的建设工作、基地建设经费的管理等。(四)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挂牌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践教学基地可挂“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实践基地”铜牌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各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一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