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和大市政配套费标准[详]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第八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缴要遵守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驻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 (二)驻济部队的军事设施; (三)养老院、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四)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生产、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第十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驻济部队、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二)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减半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需先按规定缴费,再由市财政局通过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经批准后办理。第十二条通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拍卖底价中已包含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不再交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第十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建设开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费总额50%的前提下,可以对应建设工期分期缴纳,并签订缓缴合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半;未按期交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除补缴相应规费外,另加收5%的滞纳金。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对符合规定应予减、免、缓的,由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核后作出决定。如水、热、气中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可暂缓缴纳相应的配套费,待该配套设施到位后再予以缴纳。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需分项配套水、热、气等设施的,需经相关行业部门核准后,据此办法标准单项交费。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