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榆中县、皋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三、统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同时停止兰州市政府、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现行的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也不得以集资、基金、押金等形式收取其他任何专项配套费。四、市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和红固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别由你市市级和红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一个窗口对外,收费前须到市物价局和红固区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市辖县(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一个窗口对外,收费前须到县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市、县政府的计划安排,分项目使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六、为严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省上和国家有关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将对你市的城市配套费执行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按年度进行集中审查,并请加强日常监管。执收单位要严格收费政策,加强内部管理。七、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和违反规定使用收费资金等情况,将依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八、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九、原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建筑取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甘价房地[1995]189号)和原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红固区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和配套费的函》(甘价房地[1995]28号)中有关增容费和配套费的规定同时废止。十、本通知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财政厅反映。二○○五年四月十一日http://code./law_3261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