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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绿化费”及暖气(热力)、天然气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Р三、本着有利于运用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建设和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你市对配套设施齐全的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上限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0元。Р你市应从实际出发,对没有热力、天然气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不全的建设项目,分类确定执行标准。Р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措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属于政府的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Р 五、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凡中央和省明确规定的减免项目,应认真落实。因特殊情况需要你市扩大减免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Р六、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Р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经市政府批准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有关部门要管好用好收费资金,定期进行监督审计。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和资金使用分配办法由你市确定。其中,用于产业化运作的热力、天然气配套资金应明确合理比例,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拨款安排,确保专款专用。Р八、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须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Р九、本批复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你市要注意做好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宣传解释工作。Р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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