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单位:人民币元/平方米(即按建筑面积收取)用途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商业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61049041035029027023022018014090居住低密度住宅、别墅540500360280180140其他居住2702501801409070工矿仓储503020注:1、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港口码头、陵园以及仓储式物流配送中心、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企业厂区外独立办公楼用地出让时,其配套费按居住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2、军事设施、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用地免征配套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费按照工矿仓储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其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各类建设用地配套费按居住用地配套费标准的一半征收。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的土地使用转让不收取配套费。4、温泉保护带每亩(实用地)另加温泉保护费30万元,有地面建筑物拆迁的减半收取(15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