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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没收财产刑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监督,对包括没收财产在内的附加刑的监督力度相对不够。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或者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规定,如何及时发现没收财产执行中出现的违法或者不当问题,检察机关的手段办法不够。没收财产刑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在执行过程中易引发财产所有权争议的问题,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工作意见,规定包括没收财产在内附加刑执行中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程序,明确要求当审判机关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应当将没收财产的对象及其权属性质及时通知同级检察机关,当对被没收财产存在异议时,异议人可提请检察机关依法介入监督,对检察机关的违法纠正通知书,审判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检察机关。六、没收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2014年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试行………………………………《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单纯的课本内容,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通过补充,达到内容的完善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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