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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少年刑法论纲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明,德国少年司法致力于最大限度地调降处分的强度。Р 第一,转向(即依据《少年法院法》第45条、第47条不作有罪判决)占所有案件的70%。Р 第二,有罪判决占所有案件的30%。就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而言,较之机构化制裁,机构外制裁明显更加夺目(分别占有罪判决的25%和75%)。Р 在判决有罪时,会处以下列制裁(按从轻到重的程度排列):(1)机构外制裁:训诫占28%;课予负担:要求劳动占40%,要求捐款占15%;责付占32%;机构外辅助教育占1%。(2)机构化制裁:少年拘禁占18%;机构化辅助教育占0.5%;各类少年刑罚合计占16%;宣告缓刑占10%;没有宣告缓刑占6%。Р 八、少年之成熟Р 根据德国法,年满14周岁即取得刑事责任能力。如今已经不再讨论将刑事责任能力回调到先前立法所规定的12周岁了。但是依据《少年法院法》第3条,如果根据少年心智和道德发育程度,他在犯罪行为当时能够认识到行为之不法,并能根据此认识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此种认识能力应该从正面加以认定,欠缺认识能力构成责任阻却事由。如果欠缺刑法意义上的成熟程度,那么少年法庭可以适用和家事法院一样的措施(《少年法院法》第3条第2款)。至于甫成年人,立法者毫无例外地假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少年法院法》第105条第1款第1项、第3款)。九、甫成年人Р 依据《少年法院法》第105条第1款,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甫成年人适用少年刑罚:(1)通过对其所在环境因素的考量,从而将犯罪人的人格整体评价为,在行为当时,他的道德和心智发育程度仍等同于少年人;(2)从犯罪行为的方式、情节或者动机上判断为少年罪行。Р 就《少年法院法》第105条第1款第1项所要求的整体评价而言,实务见解认为,甫成年人是否等同于少年取决于甫成年人是否“还有进一步的发育潜力”。这并非指晚熟,而是指表现出工8岁到20岁之间许多年轻人所具有的典型少年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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