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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制度

上传者:菩提 |  格式:pdf  |  页数:2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刑法的谦抑性,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我国的附加刑原则上是可以单独适用的,但是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对各项罪名在适用没收财产刑时要求必须通过附加方式适用,不可单独判处没收财产刑。与此同时,刑法规定了以下两种适用方式:一种是可以选择适用的,称为选科制。当刑法规定了有必要将某种犯罪判处财产刑时,是判处没收财产时还是判处其他刑罚可以选择适用。大多数的财产刑都规定了可以选择适用,总的来说实践起来更灵活,如果犯罪人没有现金足以缴纳罚金刑,则可对其以判处没收部分财产,因为财产不仅有动产也有不动产,既包括现金还包括其他有价值的物品,范围更广,适用有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另一种是可以合并适用的,称为并科制,即犯罪人被判处主刑的同时也被判处没收财产,两种刑法相结合使用,具有互补性。刑法分则又对此做了细致划分,一类是必并制,通常出现在那些危害程度特别大,情节特别万方数据二、我国没收财产制度之历史考察11严重的犯罪,相应的法定刑主刑也仅限于无期徒刑、死刑,惩罚力度相对是很大的。在此类情况下,法官既要判处主刑也要一并判处没收财产刑。另一类是得并制,即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是否需要没收,只能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人的财产状况,由法官来行使自由裁量权。虽然发挥了刑法的威慑功能,但是因其不确定性很难不会出现司法不公平现象,一旦出现司法不公平,损害的就是法律及判决的严肃性。(4)我国没收财产的范围和数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数额无论是多少,其范围只能是罪犯本人的财产,罪犯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不能被没收,当然对其数量到底是多少法条也并无确定的规定,仅仅概括的规定了“没收一部分或全部”,但对某一具体犯罪,这个没收全部财产和部分财产如何来界定,具体数额怎样裁量都不得而知。在规定了没收全部财产的情况下,为了凸显我们的刑罚人道主义,理所当然的要给犯罪分子和其家属留下保留份,使他们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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