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审判缔约国之间的争端,也能审理用尽地方救济后的缔约国国民之间提出的诉讼。尽管该法院在1918年即解散,但它在一些国际性法院的组成及审判工作方面起了先行作用。欧洲法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它在许多方面都与中美洲法院相似,但在用超国家组织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重大步骤是它的当事人不限于主权国家、成员国、理事会或委员会,私人及私营企业都可向法院提出诉讼。Р 从刑事方面来看,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第一次世界以后就已提上日程。协约国曾提出审判德王威廉二世及其他德国战犯,作为民间团体的国际法协会也提出过类似建议。1934年曾签订《成立国际刑事法院公约》,国际联盟在1937年《防止与禁止恐怖主义公约》中也主张过建立国际刑事法院,但均无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美、苏、法在伦敦签署《控诉和惩处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确定从1945年11月至1946年10月在纽仑堡设立军事法庭,审判纳粹主要战犯。1946年1月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根据1945年12月莫斯科会议规定,设立远东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这两个军事法庭的建立,开创了超国家组织审理刑事案件的先河,也点燃了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希望之火。遗憾的是两个国际刑事法庭在完成既定任务后即告解散,而没有作为常设的刑事审判机构保留下来。其后,关于其他国际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及常设性国际性刑事法院的建立,曾反映在一些公约中,如197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等。这些努力虽未能促使国际刑事法院出现,但无疑促使人们对国际刑事法院的进一步关注。事实上,近年来国际社会也设立了几个国际刑事法庭,如解决波黑战争遗留问题的前南军事法庭、审判前卢旺达总理在1994年实施的部族屠杀行为的联合国特别法庭等。毫无疑问,这些都是向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方向上的迈进,都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