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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财产权的保护诉讼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37 |  大小:109KB

文档介绍
象、范围可以限制侦查人员滥用权力扩大搜查范围。其次,被搜查人可以通过搜查证的记载获悉搜查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超越规定的范围,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在我国,搜查证记载的内容相当简略,对限制搜查权力的滥用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台湾学者王兆鹏对大陆的搜查证作了这样的描述:“搜查时无须有详细之清单描述所欲搜索之物为何,只要有搜查证即可,如此等于空白搜索票之搜索,对人民隐私及财产权的保障有欠周详”①相比之下,美国的搜查证记载的事项是相当详尽的,主要包括详细的搜查的地点、人、物,通过搜查将要搜到的证据,签发搜查证的依据,搜查的具体时间以及搜查结束时将搜查证及时交回等事项。具体说来,我国的搜查证主要存在以下影响被追诉人的财产权的问题:第一,缺乏对搜查、扣押期限的限制。世界各主要法治国家的搜查、扣押都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这里的期限既包括了搜查行为开始和终结的时间,也包括了专门机关扣押有关财物的持续时间。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在侦查实践中,何时开始搜查完全取决于侦查人员的需要。他们可以白天、夜间进行搜查,立即进行搜查或者在搜查证签发后的很长时间不进行搜查,进行突然袭击,或者在一次搜查结束之后根据同一搜查证重复搜查。对于扣押物,经常会出现扣押机关长期占有、使用以及拒不返还的情况。这种做法,一方面严重侵犯了被追诉人的隐私权、财产权。另一方面有损司法机关在人们心中的形象,进而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崇尚与信仰。第二,没有对搜查对象,范围作出具体描述。搜查作为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的财产权,稍有不慎,将会给被追诉人的财产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我国出示的搜查证是填充式的。原本是由申请搜查的机关填写,经审批机关审查是否批准,以实现对搜查对象、场合、搜查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但是,①王兆鹏著.搜索扣押与刑事被告宪法权利[M].台北: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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