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第二十九条临城镇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第三十条城镇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第六章建筑间距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第三十二条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第三十三条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第三十四条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第三十五条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第三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第三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