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二)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三)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四)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五)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六)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和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以建筑檐口高度及建筑方位角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第二十五条?根据日照、通风要求和城镇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一)平行布置和垂直布置间距控制布置平行布置垂直布置最小建筑间距6米区位方位新区旧区新区旧区0-45°1.1H0.8H0.6H0.5H≥45°0.9H0.6H0.5H0.4H(二)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区区位两建筑夹角新区旧区最小建筑间距6米R≤30°最窄处按平行方式控制30°<R<60°0.7H0.6HR≥60°最窄处按垂直方式控制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表中H为南向建筑檐口高度;表中R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第二十六条居住建筑计算间距时,其南向建筑檐口高度H的确定:(一)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底层连成一片的,可扣除底层高度;(二)两建筑室外地坪有高差,其南向建筑计算高度H,可增加或减去室外地坪相对高差。第二十七条?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5米,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情况除外)。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第二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并符合下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