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控制要求。Р(六)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Р(七)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Р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Р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Р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根据广州地区日照、通风、视觉卫生和安全等条件、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建筑物朝向、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建筑属性综合确定,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Р(一)同一建设用地或者统一编制规划的相临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间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Р1、两幢建筑之间,一般应当以南面(或者东面)建筑的高度作为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但是,当较高建筑位于北面(或者西面)时,应当以两幢建筑的平均高度作为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Р2、两幢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五的规定,旧城改造的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少于附表五规定的最小值的0.9倍。Р3、两幢民用非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少于附表五规定的最小值的0.6倍;但是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对日照有更高要求的建筑,如果位于相邻建筑的北面(或者西面)的,其与相邻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少于附表五规定的最小值的1.1倍。Р4、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建筑间距应当择宽确定。Р5、两幢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有关专业管理要求。Р6、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以及非民用建筑距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的自身一方建筑间距,应按本款的规定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择宽确定。Р(二)不同地块的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工程双方分别负责退缩,各方应当以自身高度作为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不得少于附表五规定的最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