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书面形式报省国资委。第二十二条省属企业在提供担保活动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并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担保或对所提供担保的项目不跟踪,出现担保风险又不及时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分直至终身不得担任省属企业及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负责人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省属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担保工作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担保工作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省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并不再选择其从事相关业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省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办法,具体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的担保业务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不适用本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省属企业担保工作的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圭管理企业担保办法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11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