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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证》和《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及副本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印制,加盖项目核准专用章、备案专用章。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周期为2年,主要审查企业是否按核准、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年审手续。未经过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项目,其核准、备案证书自动失效。Р第二十一条企业凭项目核准、备案证书副本,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Р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海关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Р第二十二条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在核准、备案证书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在核准、备案证书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核准、备案证书自动失效。Р第二十三条已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应按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备案机关报告。原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项目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为重大调整:Р(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Р(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Р(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Р(四)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Р(五)项目总投资变化幅度超过原核准数额10%及以上或原备案数额30%及以上,拟新征用土地面积变化幅度超过原核准、备案数额10%及以上。Р(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Р Р第六章 统计分析Р第二十四条已经核准、备案当年施工的技改项目,企业须依法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报送数据须全面、准确、及时,不得迟报、瞒报和伪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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