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申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先购置后补助”原则,对申请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第九条以上资金补助到个人项目应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补助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资金直接划拨到其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资金具体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和技工院校等紧缺专业(工种)补贴,按照皖人社秘〔XX)1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省属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一条各地要大力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各项就业技能培训方面的作用,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中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支出比例。第十二条各地应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落实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规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完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制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政策、申领办法、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定点培训机构、补贴经办窗口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第十五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同时,健全资金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各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已发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