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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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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的移交司法机关。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须建立代偿损失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代偿损失没有确凿证据证明, 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 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 对责任人给予撤职或降级及以上级别( 含降级) 的处分, 并严肃处理有关经办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未经过责任认定程序而给予核销的, 应当追究批准核销代偿损失的负责人的责任。未经过责任认定程序而给予核销的, 应当追究批准核销代偿损失的负责人的责任。对应当核销的代偿损失, 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 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对应当核销的代偿损失, 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 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宿州市财政局提出:部分公司可能隐瞒代偿损失或掩盖不良资产,出现不核销、瞒报、长期挂账,建议加强制约处罚措施。为此,明确监管部门责任。在第二十二条已作规定。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规违纪行为, 须在认定责任人后 2 周内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在 1周内书面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规违纪行为, 须在认定责任人后 2 周内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在 2周内书面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对已被融资性担保公司处理的责任人,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视情节轻重, 限制内部任用; 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监管部门应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第十七条对已被融资性担保公司处理的责任人,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视情节轻重, 限制内部任用; 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监管部门应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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