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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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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荐人选:从外部董事人才库中提出初步人选,或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接受公开报名,或由拟任职的企业提名推荐;(三)资格审查:根据有关条件和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四)提出方案,征求意见:省国资委提出人选建议方案,征求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五)组织考察:省国资委组织相应的测试和考察;(六)研究决定:省国资委党委研究确定聘任人选;(七)依法办理聘任手续。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二)向省国资委负责,贯彻落实省国资委的有关决议,依法维护出资人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单独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四)《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一)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1/3以上董事同意;(二)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认证不明确时,经1/3以上董事(含外部董事)联名可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三)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四)对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五)《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一)诚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二)忠实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出资人和公司的合法权(三)要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四)关注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慎重表决;(五)积极参加省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和知识水平;(六)自觉接受出资人监督和职工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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