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局指导下,促进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担保机构的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并对担保机构实行行业自律。开展担保业务及人员培训、技术、法律、信息咨询、数据统计、技术规范制订、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等工作。Р 第四十八条担保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和自身文化建设,逐步建立受保企业的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库,实现信用信息共享。Р 第四十九条依据本办法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当加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Р第八章法律责任Р Р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省中小企业发展局批准或备案,擅自设立担保机构及分支机构的,由审批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Р 第五十一条对担保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服务对象不以中小企业为主、1年以上不从事担保业务、或开业后二年以上担保Р 放大倍数不足l倍的给予警告,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营业资格。在限期内仍未达到要求的,应取消一切扶持政策,并对责任人进行处分或公示。Р 第五十二条担保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各项扶持政策、予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予以公告:Р (一)未按照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的。Р (二)未按规定执行各项担保风险控制比率的。Р (三)拒不履行到期担保代偿责任的。Р (四)拒绝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Р (五)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Р (六)擅自偷逃挪用注册资本金时间长达3个月以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Р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恶意逃废债务和转嫁风险,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附则Р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需要变更时,由吉林驽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修订。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Р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Р Р Р Р Р Р Р 二00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