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示的结果, 作出任用、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建议或决定。 4 6 、任职和审批备案对决定任免的干部, 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要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同时以党委文件行文任免。需本单位留存备案的材料:呈报文件、民主推荐票、谈话记录、干部考察材料、公示单及其它有关材料。需呈报组织部审批备案的材料: 干部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通气表。组织部在干部任免审批表上盖报审章。 7 、试用期按照试用期制规定,新提拔股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 干部本人写出述职报告, 党委进行考核。对胜任的履行正式任职手续;对不胜任的免除其试任职务。三、机构核定和职数控制严格按照市编委批准的职位任用干部。四、年度考核年末集中对股级干部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工作应包括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综合评定、党委研究、结果反馈五个基本环节。五、纪律和监督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 、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5 干部任免; 3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4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5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6 、不准拒不执行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7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8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 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9 、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或者干部在调整后, 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10、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11 、借调人员不准在借调单位任职。六、附则(1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2 )本办法由镇组织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