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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74KB

文档介绍
上, 实绩突出, 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职务。第九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七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 必须严格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 或者违反规定提高职级待遇。(二) 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院长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四)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 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七) 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十)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 封官许愿, 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 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九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四十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根据具体情况, 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 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三条党委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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