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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第三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医院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擅自设立中层职位或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二)不准以办公会议、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六)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八)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小团体,或者打击报复;(十)不准拒不执行干部交流的决定。第三十四条  实行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医院党委及党办等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医院纪委等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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