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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发(2000)139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df  |  页数:1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Р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Р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Р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Р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Р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Р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Р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Р 第十条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Р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Р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Р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Р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Р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Р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Р核后,报市政府批准。Р 第十一条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Р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Р批准。Р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Р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Р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Р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Р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Р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Р 第十三条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Р案。Р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Р 第十四条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Р励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或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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