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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样本)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业因侵权或专利流失而遭受的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Р(三)在引进专利技术或在专利技术的实际应用中解决关键问题,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成效的人员;Р(四)为技术开发提供积极有利条件,并为开发成果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权,以及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管理人员。Р(五)对现有生产工艺有较大改进,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人员。Р(六)符合本条上述任何一款规定的人员,在每年11月1日前奖有关事迹介绍及推荐材料交中心办公室,参与优秀专利工作者的评选。中心主任组织评审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布十日内没Р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Р(六)“优秀专利工作者”获奖限额不少于三人,每位获奖者可获得不低于1000元奖励。Р第七条只有职务发明人才可参与奖金和报酬的分配以及获得荣誉。Р(一)提出发明创造构思的人员、为发明构思的具体实现提出创造性建议的人员、研发过程中解决技术难题的人员和对技术的完善和改进有技术贡献的人员,应当作为发明人在申请文件中列出。Р(二)仅从事协调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或提供后勤服务的人员,或从事一般实验和检测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一般技术工作如简单计算、制图工作的技术人员,如对发明创造的思想未有贡献,或对研发过程出现的难题的解决没有技术上的实质贡献的,不得作为职务发明人,分享奖励和报酬。确有突出贡献的,可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获得奖励。Р(三)申请专利时,符合本条规定应列为发明人而未被列入的,向中心办公室说明情况,经中心办公室核查属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履行发明人变更程序后,方可享受有关奖励和报酬以及获得荣誉。有关手续费用由过失责任人承担。Р第八条专利职务发明人的奖金由专利权人支付;发明创造奖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奖金由企业统一支付。Р第九条失效专利从失效之日起,不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遇;专利权归属存在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遇。Р第十条本制度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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