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包括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方式和途径。行政救济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争议解决机制,是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司法救济是处于行政系统之外的争议解决机制,是由法院依审判程序,以裁判的方式予以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在2006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务员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由人治向法治的根本转变。《公务员法》确认了公务员拥有更为广泛、真实、明确的权利,极具中国特色。但是,仍然将公务员权利救济局限于内部救济,排除司法救济的介入,并未引起对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足够重视。为保障公务员的各项权利的真实性和现实性,法治发达国家高度重视权利救济在公务员权利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公务员依法履行其基于公务员身份所承担的义务为基础,在穷尽行政救济的情况下,引入司法救济,建立了比较备的并各具特色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是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发展的趋势。《公务员法》在第90条和第93条规定了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法定人事处理事项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以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控告。从实践上看,以上内部行政救济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有益作用。但也应看到,《公务员法》排除了司法救济的介入,将公务员权利救济仅局限于内部救济。司法保障的空缺,导致公务员的基本权利长期被忽视甚至掩盖,这不仅与各国行政诉讼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相悖,也不符合人权保障的国际要求。即便从内部行政救济角度看,形式上的救济手段并不缺乏,但也不难发现,这些救济手段在现实中由于受理机关的地位、人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是无法起到有效保护作用的。J下是国家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在立法上的不完善给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主要对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在复核申诉控告,人事争议仲裁和司法制度的缺失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