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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事假管理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天扣发年终奖的50%。全年累计事假30天以上扣发年终奖的100%。Р3、全年累计事假15天至30天(含30天),视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岗位等级调整为一等;全年累计事假30天以上的,职级降一级;全年Р累计事假60天以上,予以解除劳动合同。Р第三条员工所在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考核小组进行劳动纪律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检查,对庇护、搪塞、阻碍检查或瞒报的,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Р旷工管理Р第一条员工当月发生1天旷工,扣发本人职级工资20%、岗位工资20%;发生2至3天(含3天)旷工,扣发职级工资50%、岗位工资50%;发生3天以上旷工,扣发职级工资100%、岗位工资100%、月安全奖100%、当月年终奖金100%。Р第二条员工全年累计旷工3天,扣发年终奖的20%;全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7天以下,扣发年终奖的50%;全年累计旷工7天,扣发年终奖的100%;职级降一级;连续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解除劳动合同。Р第三条中层及以上干部执行上述规定以外,旷工1天,职级降一级;旷工2天,职级降二级;旷工3天,免去本岗位职务。Р第五章产假、哺乳期管理Р第一条产假管理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准生条件的员工,产假期间不享受安全奖、误餐费、通勤费和通讯费。公司已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因此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由公司按产假工资支付,且生育津贴由公司冲抵已缴生育保险费;如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员工领取生育津贴,公司不予支付产假工资。Р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准生条件的员工,不准许产假并报相关部门处理超生事宜。Р第二条哺乳期管理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准生条件的员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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