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Р 5、公假:员工因履行出庭作证等法定义务、政府指令必须参加的会议或活动、医院派遣参加的会议而休假视为出勤,但仍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核准后方为有效。Р 6、产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应政策规定执行。Р 第五条请假程序及假期核准权限Р 1、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单〉; Р 2、原则周休假本周休,除工作需要调整休息外,无得任意调休假期,调休必须提前申请并说明调休的日期,不得提前调休下周或下月假,否则作旷工处理,每年调休不得超过3次,外地员工经科主任同意可以调当月假期回家探亲; Р 3、员工凡请病假者,均需医务部主任在〈请假单〉上签字确认,方视为病假; Р 4、员工请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申请,经部门主任和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Р 5、医生、医技人员请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请外,必须报医务部主任审核或审批。Р 6、主管及以上人员(各部门主管、各区护士长、科室主任等)请假均需经所属部门主任审核,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Р 7、假期在2日之内的由部门批准;假期在2日以上的科室负责人确认后由院长批准;凡请公假均需由分管院长批准; Р 8、所有人员经批准的〈请假单〉均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查,否则不予计发因此缺勤的工资。Р 第六条员工请假除因病不能亲自请假可由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外,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Р 第七条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手续或虽行续假手续但未被核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旷工论处。Р 第八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Р 第九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给其他员工;若请假者为科室(部门)的负责人,则必须指定或有限范围授权给本部门人员,由其代行职责,并在〈请假单〉上注明受权人的姓名。Р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与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Р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