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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社会监督,全年干部职工累计出勤情况与考核及评先选优挂钩。第十五条单位对长期病事假人员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执行病事假工资而造成“吃空饷”的,一经查实,除由单位收回已经发放的一切工资福利上缴外,还要按“吃空饷”金额的1-3倍追缴单位公用经费,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第十六条未按照本办法加强干部职工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导致单位作风松散,干部职工到岗到位情况差的,经查实后,对单位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疾病证明请假或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一律加重处理。第十八条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与请假当事人同惩处。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根据毕地纪发〔2010〕27号文件精神,由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按月将法律文书送相关部门,并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按黔人社厅通发〔2011〕284号、黔人社厅通〔2013〕252号文件规定核发生活费。各工资发放单位如有干部职工长期请病假、事假或旷工、迟到、早退、“吃空饷”等情况的,按月将情况送相关部门备案,并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财政局申报扣发工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由财政供养的临聘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本办法实施之前未作出处理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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