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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奖励性绩效考核与分配实施细则-延边大学护理学院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89KB

文档介绍
量)×学院上一年度教学工作量结算单价。实验员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业绩按照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的50%核算。Р2.教学建设业绩和科研工作业绩奖励=(完成的教学建设与科研工作总量-基本科研工作量)×学院上一年度科研工作量结算单价Р(三)岗位津贴Р岗位津贴参照学院原有标准以现金方式发放。Р岗位津贴标准具体如下:Р序号Р类别Р月标准(元)Р1Р实职五级职员Р560Р2Р实职六级职员Р390Р3Р实职七级职员Р345Р4Р实职八级、九级职员Р190Р5Р其他一(实验中心主任、教研室主任、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Р70Р6Р其他二(工会组长、党支部委员)Р35Р注:学院内专任教师和其它人员,兼任两种以上兼职职务的,只享受其中一种职务的补助待遇。Р八、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中有关具体情况说明Р1. 聘用在校部机关的“双肩挑”人员不设基本工作量,不计发岗位奖励,只按教学工作量核算业绩奖励。Р2. 护理学院在编在岗教师每年必须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如教师不服从学院安排,拒绝承担中专专业课程,则教研室可将情况上报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定,认定该教师的课程任务考核为不合格,当年不得享受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Р3.新调入教师或引进人才,本学年内难以安排教学工作的,可适当减免第一年的额定教学工作量,但要履行基本岗位职责。Р4.参加省帮扶工作队等挂职锻炼的教师挂职期间不设基本工作量;按标准计发岗位奖励,不计发业绩奖励。Р5.按照正常工作日计算,当月病假超过5天、事假超过3天,岗位奖励扣除50%;当月病事假超过10天、事假超过7天,岗位奖励不发放。Р6.学院领导及党政管理人员基本教学工作量标准:在满足学院教学需要基础上,学院领导为64标准学时/年;部门负责人为72标准学时/年;科员为80标准学时/年。Р7. 教学科研奖励办法按学校文件执行。Р8.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院补充规定或按学校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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