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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论文: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若干问题探析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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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万元至1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到社会治安状况分别确定执行的数额。笔者认为,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数额上具有包含关系,当合同欺诈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时,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理由在于:在刑法规定的财产犯罪中,犯罪数额是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风向标。当然,也不能仅从绝对的价额大小去衡量罪与非罪,在特定案件中,即使价额不大,但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的,仍属于社会危害程度较大。所以,判断是属于合同欺诈还是合同诈骗罪的决定性因素还是社会危害程度。Р最后,后果不同。对于合同欺诈引起的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应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使该欺诈性合同成为自始无效的合同,行为人只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引起的后果则是刑罚,行为人要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附带的民事责任。Р注释:Р[1]徐武生.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75.Р[2]王志辉、孟繁英:略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载《学术交流》,[J]2007年第12期。Р[3]韩晋萍季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载南英、张军主编:《刑事审判参考》[M],2001年第4辑。Р[4]田鹏辉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问题,载《当代法学理论与实践》,[J],2004年第1期。Р[5]张成法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载《法学》,[J],2005年第5期。Р[6]牛克乾关于犯罪数额认定中若干实践问题的理论思考,载《法律适用》,[J],2008年第11期。Р[7]肖力浅论合同欺诈行为,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J],2004年第四期。Р[8]许立鲲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界限,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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